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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杨桥慈善会章程
时间:2017-12-31  浏览量:4549

江门市杨桥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门市杨桥慈善会,英文Yangqiao of Jiangme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JMYQ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江门市热爱慈善公益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在教育、扶贫、助残、医疗、救灾等公益、慈善活动中奉献出一分力量,也为全面实现小康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江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江门市蓬江区万达广场12804室之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江门五邑地区范围内的助教、扶贫、助残、救灾、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以助教助学为重点业务

(二)参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的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备理事会制定的入会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平台、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1、会长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2、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3、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4、秘书长每年缴纳会费 1000元;

5、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6、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 决定终止事宜;

() 通过本会《江门市杨桥慈善会关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草拟《江门市杨桥慈善会关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 年满25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有社会责任感,有意愿并具备带领团队朝既定的方向前进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代表本团体对外交往,出席有关活动;

() 落实本团体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 监督实施本团体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 提出本团体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 提出并审议本团体投资经营活动计划与方案;

() 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本团体换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购买服务所得和有关部门的资助、奖励;

() 存款利息;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服务活动的收入;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及变更由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开展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本会业务,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2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